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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房产税准备条件不足 需与土地改革同步推进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06日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11月2日表示,房产税的基调是加快立法,年内不会有所动作;从具体时间表来看,2015年房产税应该进入立法程序,如果2016年能够完成立法,2017年房产税将正式依法全面实施。
  房产税,从出现在公众视野,到开始试点,官方从未明确其具体目标,但多位官员曾在公开场合表达过类似意思,即房产税至少有调节收入分配、丰富地方税源及打击楼市投机的三重作用。其中,由于对房地产及房地产调控高关注,打击楼市投机的作用亦往往是舆论热议的焦点,而房产税亦经常被当作一种房地产调控措施与限购对比。今年以来,从限购松绑被默认到如今坚持限购的仅余下个位数城市,无论从官方态度或是现实需求,都可看出限购逐渐淡出的趋势。此时,房产税立法开始加速,并给出了详细的出台时间表,不难想见,房产税将出台已基本成为事实,其他只是时间的问题。
  然而,虽然房产税的脚步越来越近,围绕其上的争议与疑问却仍未有答案。
  对于房产税的推出,舆论普遍的声音并不会太愉悦,且不少人将其看作“万万税”的新举措。若房产税确能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及打击楼市投机从而平抑房价的作用,效果应为减少民众负担,但大多数人将其视作税负痛苦的新源头亦并非纯粹出于对新税种的抗拒。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财权向中央聚拢,地方一直缺乏稳定而丰富的税源。况且,近年随着经济的不景气,地方政府财政紧张、收支倒挂时有发生;而随着地方债自发自还的试点铺开,地方财权自主性将逐步加强,赋予举债权限的同时必然要求培养其偿债能力,因此,两者都迫切要求地方政府拥有一个稳定而丰富的新财政来源。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民众担忧房产税仅沦为开辟新财源的工具,亦不足为奇。
  事实上,房产税在中国一直深陷于重复征税的争议当中。虽然房产税在发达国家有不少成功先例,但由于国外普遍存在土地私有,按照国际通行惯例,房产税与承载房屋的土地所有权无关,若土地私有,则对土地和房屋分别征收地产税与房产税;若土地国有,则只对房屋征税,此时则称为房产税。但由于我国土地均为国有,在卖地之时不过是以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将70年使用权出售,且已有高额的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存在,即使将房产税当成一种变相的物业税,其亦与上述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等相重合。购房者购房时已承担土地出让金及房地产相关税收的转嫁,因此,在当前的土地制度及勾地政策基础上直接推行房产税,实难逃重复征税之嫌,甚至学界有不少声音认为这一问题不解决则房产税难获合法性。对此,贾康曾反驳指出,土地出让金为地租、房产税为保有环节税,虽有所重合,但只要做到合理重合仍可起调节作用。
  房产税合法性争议一直没有停歇,而有效性亦存疑。在美国,房产税让房屋空置和投机购房问题得到有效控制,亦平抑了房价,一个重要条件是公租房的充足性与易获取性,有一半以上国民可选择公租房。而韩国亦曾在本世纪初,试图以增加房产税税负控制楼市泡沫,最终未能平抑房价,与其推出的国租房覆盖率低不无关系。而我国,虽然在近年来大幅度推动保障房建设,但实际覆盖程度基本在20%以下,即民众住房仍以购买商品房为主,房产税无法平抑房价反而会增加负担的结果是很可能会出现的。
  目前,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进行到农地使用权入市以及土地信托变相流转阶段,离确权仍有距离;而保障房的数据注水、分配不公丑闻以及保障房选址及质量问题,都令保障房的有效覆盖率及效果大为打折。就当下而言,房产税的准备条件仍不充足,直接推出易仅成为增加税收工具。若房产税确将于2017年正式出台,将合法性与有效性两方面纳入考量,则在未来两年内,需与土地制度改革以及保障房实际有效覆盖同步推进,这将成为房产税推动进程上的最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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