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财税资讯

出口集装箱退税政策明确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27日

  内容摘要:从2014年起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实行与生产企业出口集装箱相同的退税政策,企业出口到堆场的新造集装箱,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退税凭证的,准予办理退税。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从2014年起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实行与生产企业出口集装箱相同的退税政策,企业出口到堆场的新造集装箱,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退税凭证的,准予办理退税。
  对于新造集装箱出口问题,税务总局曾经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8号),规定生产企业生产出口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即使未填写运输工具名称等信息,仍准予办理出口退税。
  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部分外贸企业也通过上述方式出口新造集装箱,出口时,集装箱不是作为一般货物报关,而是作为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一并出口,因而报关单上无法填写运输工具名称、航次等信息,无法完全满足出口退税审核的条件。部分地区税务部门近期在受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时发现,48号文件只对生产企业的出口集装箱做了规定,对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情形并未明确。
  为了公平税负,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税务总局明确了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的退(免)税规定,统一明确企业出口到堆场的新造集装箱,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办理退税。这一规定,统一了集装箱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6322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