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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辽宁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9团伙成员被判刑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18日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法院15日对一起由9名团伙成员参与作案的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终审宣判:以阎殿元为首的9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的刑罚,其中8人还被并处罚金。
  本案的第一被告人阎殿元今年54岁,原系锦州圆瀛经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其曾在2004年犯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获刑3年,但出狱后不思悔改,与人合谋重操旧业,再次身陷囹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阎殿元以其女友于某的名义注册成立锦州圆瀛经贸有限公司。在自己经营期间,于2011年5月、7月、9月接受刘军(在逃)虚开的日照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张、青岛大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张、青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张,这8张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价款总计1880万元,税款总计319万元,阎殿元已全部入账用以抵扣税款。经青岛、日照海关证明均系伪造。
  此外,在2010年至2011年9月间,用类似上述方法,本案的9名被告人还有多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法院认为,阎殿元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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