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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电视剧字幕制作是否纳入营改增

添加日期:2014年08月22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据此,电视剧字幕制作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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