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财税资讯

税务登记手续也应顺势而变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26日

  随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广泛推行,有三点变化对税务登记工作产生影响:一是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放宽,实行认缴登记制,相应的验资证明文件不再是必要条件;二是住所条件放宽,简化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申请人只需自行申报场地信息,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以往的房屋租赁证、房产证十多种证明材料也无需提供;三是推行全流程网上登记,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首次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而基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际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时,除要求纳税人提供合同、章程、协议书的复印件外,还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的人员在复印件上逐页手写“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这很容易造成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间的延长,不利于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六提速,三减轻”的工作要求。
  因此建议,税务登记手续也应顺势而变,简化资料报送,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理税务登记效率。首先,税务登记环节需提交的资料需要简化。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套资料已没有提供的必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正式文件明确予以取消。其次,对于电子营业执照的采纳和认可方式应予以明确,应加快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对电子营业执照及其提供的电子信息直接进行接收,进而取消电子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4457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