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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11日

国函〔2014〕32号

江西、福建、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4〕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着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发展的支撑能力;着力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生态保障能力;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努力走出一条欠发达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路子,使原中央苏区广大人民早日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确保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三、江西、福建、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方案,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加强协调指导和信息沟通,在政策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五、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加快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对于探索革命老区扶贫攻坚新路子、推动实现跨越式发展、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大力弘扬苏区精神,坚定信心、密切协作,加大支持力度、奋力攻坚克难,狠抓《规划》落实,不断开创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新局面。
                                          国务院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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