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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系统化推进现代税制改革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14日

  内容摘要: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
  “税制改革应努力消除局部化限制、碎片化倾向,力求从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五位一体"改革全局服务出发,系统化推进。”这是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提出的建议。
  贾康认为,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由于间接税比重过高,税收收入增幅呈现“顺周期”特征,不利于政府有效实施逆周期的宏观调控。同时,也造成税收优化再分配能力弱化,容易推高物价、抑制内需等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审计局副局长丁时勇表示,由于间接税通常可以直接嵌入商品售价之中向全社会转嫁,导致生活必需品等商品含税过高,影响企业的盈利水平和居民工资与收入的提高。同时,间接税比例过高,会导致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一味追求GDP,而不是提高经济效益和居民收入,从而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另外,当前税收立法与税收职能的匹配程度也较低。”贾康说,这不仅表现为税收立法层次偏低,以致税收的规范性偏弱,执法总体上偏软,而且税收立法也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当前尚未建立起由税收基本法统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协调、各层次税收法律法规衔接一致的有机体系,使得我国税收在担负调节宏观、微观经济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他建议,应积极推进税收立法进程,完善治税体系建设。一是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积极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二是逐步完善税收实体法。将相对比较成熟的税收条例、暂行条例和细则规定及时纳入国家立法规划,动态提高税法的法律层级;在法律的规范之下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的制定,提高政策水平。三是完善税收程序法。
  贾康认为,应建立一个既能满足政府财力正常增长需求、又能满足优化分配格局和促进科技创新需要的税收制度与政策体系,服务于更大程度、更大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服务于政府合理发挥矫正市场失灵、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的功能。
  为此,首先要设计优化税制结构,重点是逐步提升直接税比重,与货物和劳务税一起构成政府收入的主体。其次是健全地方税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最后是健全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体系,增强税收政策弹性。
  丁时勇建议,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减轻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税收负担;尽快将建筑安装业等纳入“营改增”范围,消除部分行业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推进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税制向混合征税制的征管模式转变,并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增强个人所得税对社会收入的调节功能。
  丁时勇还表示,国家应从总量上控制非税收入,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大幅度减轻社会的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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