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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规

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3年11月12日

财税〔20138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311日至20151231日免征营业税。

二、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361日至20151231日免征营业税。

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24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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