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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添加日期:2019年12月02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此次修改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升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水平。修改后的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严格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从完善立法目的、名称及定义、制定权规定、制定程序、集体审议、文件管理、加强公职律师使用等方面,对办法的内容作了修改或增加。
  此次公布的办法修改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定义,将“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为“税务规范性文件”,并对“税务规范性文件”作了新的定义,从而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税务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涉及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规范性文件。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县以下税务机关均为派出机构,且税务机关已无直属机构。为此,办法修改了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规定,明确了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办法完善了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增加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听取企业协会商会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征求意见的期限要求,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法还增加了重要规范性文件集体审议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
  此外,办法增加了规范税务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强公职律师使用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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