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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四部门发文确保社保降费不降待遇

添加日期:2019年04月30日

  5月1日,我国最大规模的社保降费即将启动。针对降低社保基数可能会对低收入者的社保待遇产生的不利影响,人社部等四部门发文要求确保社保待遇不受影响。
  29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提出,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印发关于推进省级统筹的具体指导意见。

  此次社保降费的“重头戏”是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从养老金的计发公式来看,降费率不会影响到待遇但降低基数则有可能影响到少数参保者的养老待遇。
  调低社保基数是此次社保降费的一大亮点。通知要求,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通知提出,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为保证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提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并加强对各地的指导。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对第一财经表示,如果参保者按照实际工资来缴费则不会受到影响,但如果参保者是按照缴费基数的下限来缴费的,从理论上来说会受到影响,因为计发公式中个人的指数化工资是与缴费工资挂钩的。
  从社保缴费的实际情况来看,收入达到缴费基数的参保人都应该按照实际收入作为基数来缴纳社保,只有收入达不到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较低收入者或是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该平均工资的60%来缴纳社保。
  张盈华表示,四部门提出的这一过渡性安排能够稳定可能受到影响的这部分人的养老待遇,降低缴费基数对养老待遇的影响应该能够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逐步消化。
  通知提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调整计算口径后的本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允许缴费人在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以减轻其缴费负担、促进参保缴费。
  为了保障社保待遇不下降,《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措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也就是说,今年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所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这项参数(包括计算缴费指数所用参数),仍然用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通知提出,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省内单位缴费比例不统一的,高于16%的地市可降至16%;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目前暂不调整单位缴费比例的地区,要按照公平统一的原则,研究提出过渡方案。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
  人社部副部长游钧在4月初国新办吹风会上表示,从地区范围来看,除了广东、浙江两省以外,其他的各省都可将费率降到16%。
  通知还要求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各地要逐步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完善省级统筹制度,为全国统筹打好基础。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印发关于推进省级统筹的具体指导意见。
  在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上,通知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各地要按照要求,合理调整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此外,通知特别强调要严格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有关规定,各地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严禁“边规范,边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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