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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规

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8年06月19日

税委会〔2018〕27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附件下载:
  《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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