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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酒店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

添加日期:2017年11月06日

  案情简介:某市有一家私营责任公司酒店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餐饮、住宿等,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税务机关在税收风险应对中发现该酒店2016年8月有一笔账务处理“管理费用—其他”金额8万余元,后查看都是从“原材料”科目转来。经询问是酒店总经理接待客人安排在自家酒店用餐,作内部费用处理。税务人员立即指出在酒店招待客人要视同销售。该酒店现已补缴纳企业所得税1.2万余元,正向国税部门补缴增值税等其他税费。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六种情形,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该案例属六种情形中的第二种(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因此,该酒店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因此,该案例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的行为,应当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酒店劳务市场价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余元。
  该酒店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发生的支出,属业务招待费支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该案例应调增应税所得额2万余元,合计应补缴纳企业所得税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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