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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

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7年01月22日

财库[2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按照国务院部署,2014年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以来,经不断总结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业务流程规范,风险可控,推广实施的条件基本具备。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以及《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29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
  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应在1年(不含1年)以内。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与银行贷款挂钩,不得指定质押品,不得借此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各地区应严格执行每月25日前上报下月操作计划等规定,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备相关信息。
  三、进一步完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存款利率形成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指导金融机构参考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议定的范围,结合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库现金存款投标利率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与国库现金管理统筹。各地要在确保财政支付基础上,根据国库现金流量预测和市场流动性情况,科学实施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地方预算支出进度未达到财政部有关规定的地区,不得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各地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库款情况和银行体系流动性状况,加强对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合理把握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余额。
  五、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加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力度。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以及进一步加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进一步盘活既有财政存量资金,严控新增财政存量资金,防止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影响财政支出。
  各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工作,确保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规范有序运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违反本通知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或责令暂停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等措施。同时,尚未报备本地区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实施细则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后实施。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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