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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随意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存税务违法风险

添加日期:2016年09月18日

  案情介绍
  近日,某公司通过违规进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违规税前列支等手段少缴税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查补税款128万元,处以罚款64万元,加收滞纳金45万元,合计237万元。
  据了解,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检查人员在调取该公司相关年度的账册凭证等会计资料后,即对各税种开展核查。在对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时,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2、2013年分别申报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824万元、779万元,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上述金额作了税前扣除。由于该项减免涉税金额较大,检查人员责成该公司提供了加计扣除鉴证报告、研发人员名单、研发经费台账等会计资料进行了详细的审核,并实施了抽查会计记录、核对原始凭证、查阅研发费用预算表等审核程序,最终发现该公司存在将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未能提供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的委托外单位开发研发费等计入加计金额的违规行为,两年合计违规在税前扣除430多万元。此外,该公司还存在虚列税金支出、税前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等税务违法行为。最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纳税调整,追补了其少缴的税款,并处相应罚款及加收滞纳金。
  税官说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发展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50%扣除。这个扣除比例在全世界范围内是比较高的,有利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资金投入、提高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在日常工作中,税务部门发现,有些企业因种种主观或客观的原因未按照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严格界定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从而造成违规税前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在享受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注意合法性和合规性,不按照相关规定随意扩大税收优惠范围会使企业面临税务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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