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财税资讯

税总解读修改按经费支出核定所得额公式

添加日期:2016年05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以下称19号文)中规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其中一种方式就是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营改增后,对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收入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上述文件中关于核定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已不能准确换算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我们将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为保证申报征收环节的准确计算,我们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中的相应申报表的填表说明,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填表说明中“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的“换算的收入额”的计算公式一并进行了修改。
  主管税务机关在营改增后,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继续在19号文确定的利润率范围内进行核定。
  本公告的执行时间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保持一致,即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6889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