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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增加实收资本要及时缴印花税

添加日期:2016年04月05日

  案情简介:近期,税务机关在对某投资企业开展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2014年1月账载实收资本增加4999万元,应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2.5万元,实际未缴纳。对此,税务机关追缴其营业账簿印花税2.5万元和滞纳金6175.11元,并对上述违法行为处1.25万元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的规定,纳税人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税后,以后年度年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较已缴税两个科目合计数增加的,应于增加当年的第一个季度内缴纳税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该企业2014年度账簿共增加实收资本4999万元,应在2015年第一个季度内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但是该企业并未缴纳,违反了税法规定,最终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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