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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

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6年04月01日

财库[201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国债)发行兑付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债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业务
  (一)发行期内,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每日销售国债的时间不得早于8:30,不得晚于16:30。
  (二)承销团成员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向特定投资者优先销售。销售结束时须及时公示。
  (三)各期国债单一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最高购买限额为500万元。
  (四)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五)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债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国债质押贷款业务。
  (六)各期国债的付息日和还本日前第7个法定工作日为当期国债的业务截止日。业务截止日(不含)起,承销团成员应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和债券质押,付息日(含)起恢复办理。
  (七)承销团成员要做好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代销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向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二、销售组织
  (一)各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分别为各期最大发行额的70%和30%。
  (二)发行期间,各承销团成员分支机构应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本机构各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规定的报送日为发行期首日后一工作日、发行期第五日后一工作日、发行期结束后一工作日,各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止日分别为发行期首日、发行期第五日、发行期结束日。如某一期国债发行工作在上一个报送日前已经完成,后续报表无需报送。
  三、提前兑取资金清算
  投资者提前兑取国债一级资金清算方式在各期国债发行通知中具体规定。发行通知规定清算方式为定期清算的,财政部于每月15日和最后一日与承销团成员进行资金清算。如业务截止日与上述清算日不重合,则增加一次以该业务截止日为资金清算日的一级资金清算。
  四、手续费
  各期国债手续费为发行面值的4.225‰,分配比例为:承销团成员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0.15‰,中国人民银行0.075‰。中国人民银行手续费纳入其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6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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