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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规范税务行政审批

添加日期:2016年03月17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实施机关、实施程序对外发布,明确了每一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时限等,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行政审批办理流程,不仅为纳税人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而且可以有力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以来,税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持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取得明显成效。截至目前,除7项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保留外,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全部清理完毕,其中,57项予以取消,23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税务部门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告强调税务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良好的纳税信用作为税务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这是一个很大的创新,进一步加大了税收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力度,对于营造依法诚信纳税氛围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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